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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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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8月15日智著字第11100027810號辦理。 
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著作權法第46條修正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俾利各級學校及教師遵循,
以保障著作權人權益,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旨揭指引供各學校及教師遵循。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 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111年6月15日修正施行)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 修法之目的及適用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上述條文第2項規定已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可如同現場課堂一樣,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在採取了「合理技術措施」後,可以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透過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傳達給來上課的學生(如:在遠距教學時播放電影小片段作解說或利用網路素材作為範例等)。 
  • 所謂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由於前述規定所允許的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的延伸,僅限有得於現場課堂聽課資格的人,才是遠距教學的對象,因此學校及教師必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來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即非在校生或沒有註冊選課的人)接觸遠距教學內容,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所謂「合理技術措施」,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接觸學校及老師上課課程之人,應僅限於該課程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二)學校及老師就學生接觸該課程內容時,應於學習平臺作科技措施之限制,僅可讓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得在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該學習平台,進行使用;必要時,該帳號、密碼得隨時變動,避免遭不當破解、利用。
    (三)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
    (四)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仍得採取其他較帳號、密碼更能有效防止非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接觸遠距教學內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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